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2150号
申请人:广西地坤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房。
法定代表人:王伶华。
委托代理人:施彦,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蒙元敏,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全巨生经贸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横县横州镇公园西路**(**)div>
负责人:刘克。
被申请人:广西全巨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东景花园**13141v>
法定代表人:张石安。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鸿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维也纳森林住宅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韦巧玉。
申请人广西地坤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全巨生经贸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广西全巨生经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鸿共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地坤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全巨生经贸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广西全巨生经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鸿共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62933.33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862933.33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11427003900940049683】,为申请人广西地坤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地坤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全巨生经贸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广西全巨生经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鸿共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62933.33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