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坤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地坤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广西派瑞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民初34350号
申请人:广西地坤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4号6栋2202号房。
法定代表人:邬异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忠兴,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派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9号东景花园13号楼13141号。
法定代表人:全勇。
被申请人:全勇,男,1978年6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申请人广西地坤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派瑞贸易有限公司、全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地坤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派瑞贸易有限公司、全勇名下价值人民币202738元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202738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05111104602021000××××】,为申请人广西地坤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地坤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派瑞贸易有限公司、全勇名下价值人民币202738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程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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