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103执54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地坤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邬异霞。
委托代理人:唐忠兴,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坤,广西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全巨生经贸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住所:横县横州镇。
法定代表人:罗金。
被执行人:广西全巨生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张石安。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鸿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韦巧玉。
本院在执行广西地坤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广西全巨生经贸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广西全巨生经贸有限公司、广西南宁鸿共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桂0103民初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督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并依法扣划435361.75元,在扣除执行费10873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查封的被执行人广西全巨生经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U××**号车辆、被执行人广西南宁鸿共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3××**号车辆,上述车辆的查封期自2021年5月6日至2023年5月5日,因上述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于2020年6月2日冻结广西全巨生经贸有限公司横县分公司履约保证金,因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同时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公积金、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它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相应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仅实现的债权为424488.75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查明的财产不具备处置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秦可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