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地坤土地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广西地坤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103执17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南宁市。
被执行人广西地坤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竹溪大道35号广西国土资源厅土地整理中心综合楼二层东侧,办公地址:南宁市厢竹大道4号竹溪嘉园6楼22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黄杰申请执行广西地坤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市民四终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广西地坤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地坤土地整理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06783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