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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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3341号
原告:温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中园大厦A幢702室南首。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5号。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
原告温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温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