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1民初3980号
原告:温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新城大道中园大厦A幢702室南首(仅限办公使用)。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台州德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德信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温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缓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温州***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