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4民初8029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赋,陕西智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建筑安装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负责人:林玉宗。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宗,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薛进克,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宝丰县。
被告:***,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被告:***,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告***与被告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建筑安装分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建筑西安分公司)、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建筑公司)、薛进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港华建筑西安分公司港华建筑公司支付原告劳务费21749元,并以2174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薛进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劳务承包工作,第三被告挂靠在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名下,对外以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名义从事建筑工程等作业,第四被告与第五被告系第一被告的股东。2019年,原告在被告处承接了三个劳务项目,分别为XX路XX楼盘通风项目、xx国际城通风项目、石化大道楼盘通风项目。其中xx国际城通风项目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工作,劳务款131749元被告已支付11万元,余下21749元未向原告付清。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余下劳务费,第三被告及港华公司股东(即第四被告、第五被告)承诺支付,原告与港华公司股东通话时其亦答应付款。但被告至今一直拖欠原告劳务费未付。故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2020年6月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为民事纠纷,原告应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党晓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范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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