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17执恢559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羽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099624824C。
法定代表人:梁佼,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孟喜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776973256T。
负责人:刘俊英,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市羽纶物资有限公司与***、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羽纶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陕0117执恢55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玉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