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陕01执保376号
西安市高陵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关于申请人陕西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诉中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作出(2021)陕01民初16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六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一、查封被申请人西安市昌隆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高陵区鹿苑大道中段东侧、九支渠北侧“龙发·龙泊湾”项目29号楼的以下8套房产(商业),房号和面积分别为:101(58.28m2)、102(51.91m2)、103(51.91m2)、104(51.91m2)、106(51.91m2)、107(51.91m2)、110(51.91m2)、112(155.15m2)。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1月日至2024年11月日。
三、上述财产查封后,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或设立他项权利等手续。
附:本院(2021)陕01民初16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壹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经办人:王炜地址:西安市二环北路东段139号
联系电话:029-87658104邮编:7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