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403执609号
***、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0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7326.6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23元,执行费1257元;被执行人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3167.84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99元,执行费125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主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行费1257元亦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领取剩余案款96662元,其它权利请求自愿放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403执60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9月11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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