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泰线缆有限公司

弘泰线缆有限公司、保定德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民辖终2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弘泰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东汪镇洨口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保定德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区魏村镇谢上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弘泰线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保定德凯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2020)冀0608民初5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请求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交宁晋县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2日上诉人与***签订了电缆买卖合同,合同中指定了**栋的账号,上诉人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系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没有利害关系,没有实际履行合同,更没有合同履行地,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不是买卖合同法定的争议标的,本案应属于“其他标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就本案来说,上诉人为履行义务的一方,上诉人住所地宁晋县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当由宁晋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未答辩。
经审查,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诉称,判决被告立即双倍返还原告定金400000元整;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生产的电缆,还约定了200000元的定金,2019年12月12日,原告按约定将定金200000元打入被告股东**栋账户,2019年12月13日,被告如约开出300万元的货款发票,通过微信拍照发送方式告知原告,但被告并未依照约定将发票原件交付给原告,原告索要无果,也无法完成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工期紧不能耽误,原告只能另寻供货渠道,因此给原告造成损失。依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被告收受定金后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双倍返还定金400000元,故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了《产品购销合同》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系因《产品购销合同》的履行提起的诉讼,原审法院确定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并无不妥。该合同第一条第8项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双方协商,如果协商不当,交由清苑区人民法院机关处理。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合法有效。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称,其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与被上诉人没有签订买卖合同,没有利害关系。该主张需经实体审理查明,并非管辖程序审查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胡振营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苗壮壮
书记员*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