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铁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通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12民初6109号之一
原告:南通铁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266LLK3P,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草庙村30组。
法定代表人:缪小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碧霄,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MA1XP0YB1X,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钟秀街道人民路万通城11幢0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海霞。
原告南通铁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通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南通铁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通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铁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铁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3元,由原告南通铁耀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素钧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施於辰
书 记 员 刘文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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