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322民初2476号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华奥装饰材料经销部,经营场所宝鸡市金台区。
经营者:罗小课。
被告: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池宗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华奥装饰材料经销部与被告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华奥装饰材料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华奥装饰材料经销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