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某建设工程分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5民初574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居民,住陕西省宝鸡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居民,住陕西省宝鸡市,系宝鸡市玥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3043263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居民,住陕西省宝鸡市**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2,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8元,减半收取6784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