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725民初574号
原告:**,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居民,住陕西省宝鸡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1,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宝鸡市居民,住陕西省宝鸡市,系宝鸡市玥宸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30432630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2,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陕西省宝鸡市居民,住陕西省宝鸡市**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2,陕西恒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8元,减半收取6784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陈 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