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4民初854号
申请人: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价值26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第五工程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2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二、冻结金融机构或网络存款期限为一年,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