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304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达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华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4民初4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144371.79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费2366元。
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被执行人于2023年4月12日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已履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366元缴纳案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4民初4413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于2023年4月12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