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旬阳县鸿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异16号
 
案外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旬阳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旬阳县支行)。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中心街健康路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223190227R。
负责人:徐莉,农行旬阳县支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汉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大街中段益汉巷6号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37972592X。
法定代表人:袁哲,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旬阳县鸿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昇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区观极路2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8054779566J。
法定代表人:吴晓康,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汉公司与被执行人鸿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农行旬阳县支行于2021年7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鸿昇公司在农行旬阳县支行267121010400099XX账户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农行旬阳县支行称,2015年11月11日鸿昇公司因旬阳县季家坪水电站项目需要向农行旬阳县支行借款4000万元。并于同日签订权利质押合同,鸿昇公司以季家坪水电站电费收费权出质,质押合同于2018年12月29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质押财产价值6000万元。在此之前鸿昇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与农行旬阳县支行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协议约定:鸿昇公司在农行旬阳县支行开立监管账户,接受农行旬阳县支行监督,账号267121010400099XX,在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还清日止,每月30日前将上月电费实际收入全部汇入监管账户,不得私自将资金转入其他账户、不得坐支,亦不得以电费收入抵债。案外人认为,权利质押合同合法有效,案外人依法取得电费收入的质押权,对监管账户(267121010400099XX)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旬阳县人民法院冻结该账户侵犯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解除冻结的账户。
申请执行人益汉公司未提供证据、未答辩。
被执行人鸿昇公司未提供证据、未答辩。
本院查明,2013年4月,申请执行人益汉公司与被执行人鸿昇公司签订《旬阳县季家坪水电站大坝、厂房及附属建筑物土建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由益汉公司承建鸿昇公司季家坪水电站土建工程,依据约定鸿昇公司共累计扣益汉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3631994.67元,质量保证期满后双方就质量保证金的清偿达成付款计划协议。至2020年12月鸿昇公司共向益汉公司支付质保金本金109万元,因鸿昇公司未按付款计划协议全部履行义务,益汉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鸿昇公司清偿工程款质量保证金本金2302680.78元及利息,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陕0928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鸿昇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前返还益汉公司质保金本金2252680.8元,并自愿支付利息442000元。
逾期鸿昇公司未履行,益汉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于2021年7月2日冻结了鸿昇公司在农行旬阳县支行267121010400099XX账户,案外人农行旬阳县支行于2021年7月28日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冻结的账户。
本院认为,农行旬阳县支行267121010400099XX账户是鸿昇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汉公司与被执行人鸿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2日冻结了鸿昇公司在农行旬阳县支行267121010400099XX账户于法有据。案外人认为,权利质押合同合法有效,案外人取得电费收入的质押权,对监管账户(267121010400099XX)内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审查中注意到鸿昇公司应付益汉公司的质保金是否属于工程结算中按一定比例扣除的工程款,该权利涉及益汉公司优先权问题。根据案外人异议审查以程序审查为主的职责定位,对案外人的质押权和益汉公司是否享有优先权在本案中不予审查,其权益可通过异议之诉程序解决。因此案外人排除对银行账户的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农行旬阳县支行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白 建 刚
审 判 员  刘  家  军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柴 子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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