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9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法定代表人:袁哲,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旬阳县鸿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旬阳县鸿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旬阳县鸿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返还质保金本金2252680.8元及支付利息44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旬阳县鸿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975号案件的执行。
案件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