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928执1684号
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县鸿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旬阳县鸿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旬阳县鸿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旬阳县鸿昇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保金及利息2378864.2元,缴纳执行费26188.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上述款项2378864.2元、执行费26188.00元执行到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928执1684号案件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