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环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22执16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2月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人。
被执行人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大街中段益汉巷**院内。
法定代表人袁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
被执行人环县水务局,住所地环县环城镇环洲路**。
法定代表人尚红锁,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与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县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环县水务局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8482.88元,及要求被执行人环县水务局支付申请人***工程款143313.12元。本院依法受理后,由执行庭负责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环县水务局已主动履行案件款143712.12元,下欠案件款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账户22325.88元,此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022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