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24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雁林,陕西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内。
法定代表人:李科省,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汉中市益汉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汉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9民终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益汉公司工地的工人,2014年7月30日,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工作安排,进入施工场所施工,施工过程中因膨胀剂喷入申请人眼睛,导致受伤。被申请人以口头承诺为申请人积极治疗和赔偿为诱导,导致申请人不申请认定工伤。后因过一年的法定工伤认定期,被申请人不再继续为申请人治疗。旬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旬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工伤均不予认定。申请人遂提起诉讼。诉讼中,被申请人不服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661号等级为4级的鉴定意见,申请法院重新鉴定。陕西蓝图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按照工伤、人损、道交三个标准分别鉴定为四级、五级、六级,误工、护理和营养期均为24个月。一审法院按5级伤残的鉴定意见认定,并以此按照农村户口标准计算了残疾赔偿金,对于护理费也没有按鉴定意见判定,二审予以维持,申请人认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一、申请人的伤残等级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构成4级的伤残意见进行认定和计算赔偿金。《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明确规定,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标准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工伤除外。首先,申请人受伤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其次,民事伤残鉴定是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事实求是的进行鉴定,从来不以案由为标准。申请人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最后,启动第二次鉴定的原因是被申请人对第一次鉴定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所以第二次鉴定实质是对第一次鉴定结论是否正确进行评判,因第一次鉴定必须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第二次也应该适用。二、申请人的残疾赔偿金符合按照城镇户口标准计算的条件,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1.申请人在接受被申请人聘用的数月之前,自2010年开始一直在旬阳县XX镇XX小区的乡巴佬锅巴米饭店当厨师,月工资3000元左右,管吃管住。因此,申请人在受伤前系长期生活居住在城镇,并且以城镇的收入为主要来源。2.申请人在老家的承包地已被长期征用,无土地可耕可收。申请人的承包经营地自2013年起便被村组集体征用,并发包给旬阳县太极湖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承包,申请人不能继续以农业为主要收入。三、一、二审法院均未采信鉴定意见对护理期2年的评定,且未在判决中说明不采信和不支持的理由,属滥用自由裁量权。申请人的护理期被鉴定的是24个月,实际住院治疗214天,即使益汉公司称住院期间是公司安排人护理的,214天以外至730天这516天的护理费也应该计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的伤残等级认定是否正确;***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护理费认定是否正确。
关于***的伤残等级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案中,再审申请人***2014年1月受雇于被申请人益汉公司,在益汉公司承包的季坪水电站建设工程现场干活。同年7月30日,在施工过程中因膨胀剂喷入***眼睛致伤,对以上事实,双方均承认并无异议。2016年5月5日,***向旬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以申请时限超过法定时限为由不予受理。2018年8月10日,***向旬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益汉公司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该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现***以普通侵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没有进行工伤认定,***再审主张应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标准的理由不能成立。《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于2017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一审委托鉴定日期为2018年10月,故原审法院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认定***的伤残等级为5级正确,并无不当。
***的残疾赔偿金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问题。***称自2010年开始在城关镇当厨师,月工资3000元左右,管吃管住,其在老家的承包地已经被长期征用,无土地可耕可收,赔偿金标准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书称,其承包经营地是由旬阳县太极湖生态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长期承包,并不是征用,***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以及主要生活来源为城镇。故原审法院适用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赔偿项目并无不当。
关于护理费的问题。根据***一审庭审陈述,住院期间一直是被申请人公司派人照顾,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护理费请求正确,并无不当。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朱玉红
审  判  员  刘育伟
审  判  员  赵艳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钱少杰
书 记 员    张茹雪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