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501民初723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2日生,汉族,建筑工人,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文澜镇护国路金色碧海小区6栋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宝兴,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15日生,汉族,建筑工人,住泸西县。
原告***与被告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进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