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125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护国路金色碧海小区6栋1单元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748276701T。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时代广场东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920002491。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与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云0125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6449943.03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执行费6088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125执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普焱
审判员蒋伦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