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

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红河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2503执2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文澜镇护国路金色碧海小区6栋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748276701T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红河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紫竹园南路6号附2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19478451N。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2503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权利人***于2017年8月31日将(2016)*2503民初15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转移给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55300元、利息、诉讼费158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811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明泰公司公司名下无证券、存款、车辆登记信息。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蒙自市自然资源局查询,其名下无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房管处查询,***泰公司在蒙自市辖区开发建设有燕之屋小区,该小区无未售房源。通过协助机关蒙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者控股),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工商登记为已实缴纳。通过协助机关个旧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个旧市房管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信息,其名下有位于个旧市××(××)-92【个旧市国用(2014)第3181号,面积2822平米】、H-(28)-84【红国用(2010)第15号,面积1291.07平米】两宗土地使用权,上述土地系个旧市兴南苑小区项目建设用地,已被本院查封,但两宗地上已建盖房屋,其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处置。被执行人明泰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个旧市兴××未××房屋、商铺、车库若干,被个旧市法院首封,本院系轮候查封,依法不能处置。通过到其登记经营地个旧市紫竹园南路6号调查,未了解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明泰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调查情况已于2020年4月2日回告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直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明泰公司名下虽有“兴南苑”项目可供执行,但该项目未售房屋、商铺系个旧法院首封,本院不具备处置权,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经释明,执行申请人认可/不认可法院调查,同意/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