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2503执保159号
申请人:***,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文澜镇护国路金色碧海小区6栋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时代广场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纯勇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工程款6449943.03元。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险单号:652453318182019000000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在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工程款6449943.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9年12月20日起至2020年12月19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