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

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宜良世纪良城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5执1499号
申请执行人: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文澜镇护国路金色碧海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2748276701T。
法定代表人:黄宝兴,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文发,男,汉族,1975年10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州西畴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匡远镇时代广场东北侧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55920002491。
法定代表人:曾伟宪,公司董事长。
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与******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云0125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大酒店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工程款6449943.03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7年5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执行费6088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和实地调查。应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对******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良县匡远街道办事处时代广场东北侧的房屋3幢101-107等7个商铺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于2020年12月10日以当事人议价14770元/平方米的单价进行了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价流拍。原定于2021年1月20日降价10%进行了第二次拍卖,因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民申17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指定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据此中止本案拍卖程序。因再审期限较长,且办案系统中不支持再次提起拍卖,故本案不能在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125执14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普 焱
审 判 员  蒋 伦
人民陪审员  叶丽萍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毛伟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