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终14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文山州西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护国路金色碧海小区6栋1单元401室。
法定代表人:黄宝兴,职务:经理。
原审第三人:石精汉,男,1965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蒙自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蒙自恒远建筑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石精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3民初3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4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上诉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于2021年7月26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上诉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 红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宋安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卢俊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