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水利工程队

原告陕西中水利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勉县水利工程队、勉县水利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302民初3405号
原告陕西中水利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7841349E。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林,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勉县水利工程队,住所地汉中市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2227508511。
法定代表人***,任队长。
被告勉县水利局,住所地汉中市勉县。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原告陕西中水利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勉县,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中水利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20元,减半收取计58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