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019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湖北省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江韵勘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夹河路4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武汉江韵勘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权返还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3711元,减半收取1855.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