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隆(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腾隆(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大不同新江湾茶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896号
原告上海腾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钟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项晨,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大不同新江湾茶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陆铃,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原告上海腾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不同新江湾茶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腾隆(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大不同新江湾茶城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腾隆(集团)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8月30日与被告签订《上海大不同新江湾茶城10KV用户站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约定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181,853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5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受电条件付清工程余款,若迟延支付工程款的,应按合同价款的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施工,至2013年年底,施工完毕并实际通电。2014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延迟付款说明》,请求原告同意将剩余款项1,090,927元延迟至5月20日前支付。后原告多次书面催促,被告仅支付了15万元,尚余940,927元未付,并要求协商拟定还款计划,待收到租金后分批付清。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940,927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被告上海大不同新江湾茶城有限公司辩称,确实拖欠原告工程款940,927元,同意支付该款,亦同意自2014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暂时没有钱,希望可以分期还款,自2016年3月起每月支付5万元直至付清。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0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大不同新江湾茶城10KV用户站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该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价包干2,181,853元,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被告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即1,090,926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受电条件付清工程余款1,090,927元;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每延误一天,被告应按照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9月10日开工,于2013年年底完工并通电。2014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延迟付款说明》,载明就系争工程向原告要求剩余款1,090,927元延迟到5月20日前支付。2015年4月21日,原、被告签订《关于<上海大不同新江湾茶城10KV用户站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逾期付款违约事宜及后续付款期限承诺的备忘录》,主要内容为,该项目已于2013年年底前送电并交付使用,被告应根据合同约定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具备受电条件时付清工程余款1,090,927元,双方多次协商支付工程余款事宜,目前被告尚余990,927元未付;今日,被告又与原告再次沟通,被告说明目前公司的运营情况,承诺约定2015年6月底支付工程余款。2015年8月6日、9月29日,原告向被告发催款函要求支付工程余款。2015年10月8日,被告复函请求与原告商议拟定还款计划。目前,被告尚余工程款940,927元未付。以上事实,有《上海大不同新江湾茶城10KV用户站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延迟付款说明》、《关于<上海大不同新江湾茶城10KV用户站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逾期付款违约事宜及后续付款期限承诺的备忘录》、双方往来函件等证据为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工程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原告已按约施工完毕,被告理应按双方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现被告确认尚余940,927元未付,亦同意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1日起的迟延付款违约金,故原告的上述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大不同新江湾茶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腾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40,927元,并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支付该款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迟延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3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大不同新江湾茶城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姗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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