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103民初2650号
原告:沈阳日丰成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银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禄,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荣校春。
被告:佳兆业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悦宾街1号。
法定代表人:黄存龙。
原告沈阳日丰成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佳兆业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沈阳日丰成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日丰成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9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99元,由原告沈阳日丰成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魏凤玲
人民陪审员 史秋卓
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