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民初276号
原告:沈阳日丰成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银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王艳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润禄,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兆业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鹏,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日丰成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佳兆业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阳日丰成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 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石宴榕
书 记 员 郭红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