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005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日丰成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银岭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置业(辽阳)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区汤河镇柳河村双泉街5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沈阳日丰成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置业(辽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8260.05元。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执行,于2022年7月10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窦 闯
人民陪审员 李程程
人民陪审员 刘 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