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初字第379号
原告:沈阳日丰成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沈阳进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日丰成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进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日丰成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日丰成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人民币11,59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798.50元,由原告沈阳日丰成控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周鹏
人民陪审员*新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