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与***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2执1807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规划研究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民终91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125,318.29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318.2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曹辉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