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辖终4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规划研究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京汉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研究院院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规划研究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2民初13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续签的《商业物业合同》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合同文本不一致,其中约定有仲裁条款,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涉案租赁房屋所在地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高雄小区8号楼1层,故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为租赁房屋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称双方的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