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骏铭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22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49号
原告:广州市骏铭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明。
委托代理人:胡红卫、胡胜岳,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嘉振。
委托代理人:李霁庭,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骏铭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薛志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州市骏铭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骏铭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94元,由原告广州市骏铭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邓毅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