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502民初1139号
原告(案外人):***,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身份证号码:441************070。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鸿,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雄,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R。
法定代表人: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子毅,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丽,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被执行人):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尾市区****翡翠湾A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6。
法定代表人:林某1。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88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委会水塔卡西四巷6号,身份证号码:441************1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承,男,1982年2月9日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身份证号码:440************811。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一广州市伟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二汕尾市翡翠湾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庭审后就涉案商铺的买卖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614.25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80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莫胜卫
人民陪审员 余金成
人民陪审员 辛小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蔡肯棠
书 记 员 伍斯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