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22财保4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区黄岐山大道中段金宇商业城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2243308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全昌春、**,系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云山西路8号交银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752451298。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28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2021年2月9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1)粤1322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其中冻结了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利山集团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以及冻结了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户名:利山集团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利山集团有限公司;账号:××××)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户名:利山集团有限公司;账号:××××)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金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丽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