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22财保45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区黄岐山大道中段金宇商业城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2243308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全昌春、**,系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云山西路8号交银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75245129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28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21年2月9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1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21)粤1322财保45号裁定书,其中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利山集团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但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误,致无法冻结。现申请人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该冻结银行账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利山集团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
上述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转移、划拨、赠与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金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丽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322财保45号之一
申请人: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区黄岐山大道中段金宇商业城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22433086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全昌春、**,系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云山西路8号交银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752451298。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21年1月28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2021年2月9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2021年2月20日,本院作出(2021)粤1322财保45号裁定书,其中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利山集团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但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银行存款账户有误,致无法冻结。现申请人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该冻结银行账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利山集团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
上述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转移、划拨、赠与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金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钟丽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