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利山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财保45号
申请人: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区黄岐山大道中段金宇商业城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224330869。
法定代表人:林旭生。
委托代理人:全昌春、张耀,系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云山西路8号交银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752451298。
法定代表人:王伟标。
申请人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惠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以下财产:一、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利山集团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户名:利山集团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三、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预售许可证号:博罗房预许(2019)×××号】的下列房产:1、1栋1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2、1栋2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3、1栋2层03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4、1栋3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5、1栋3层03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6、1栋4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7、1栋4层03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8、1栋5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9、1栋6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10、1栋8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11、1栋9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12、1栋11层03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13、1栋12层01房,预测面积:112.79平方米;14、1栋13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15、1栋14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16、1栋15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17、1栋17层01房,预测面积:112.79平方米;18、1栋17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19、1栋17层03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四、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预售许可证号:博罗房预许(2018)×××号】的下列房产:1、2栋B1-3层02房,预测面积:237.74平方米;2、2栋B1-3层03房,预测面积:237.89平方米;3、2栋B1-3层04房,预测面积:237.9平方米;4、2栋B1-3层05房,预测面积:238.06平方米;五、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预售许可证号:博罗房预许(2018)×××号】的下列房产:1、3栋2层01房,预测面积:111.8平方米;2、3栋3层03房,预测面积:142.18平方米;3、3栋4层03房,预测面积:238.06平方米;4、3栋5层01房,预测面积:111.8平方米;5、3栋9层02房,预测面积:122.51平方米;6、3栋13层01房,预测面积:111.8平方米;7、3栋16层01房,预测面积:111.8平方米;8、3栋16层02房,预测面积:122.51平方米;六、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预售许可证号:博罗房预许(2018)×××号】的下列房产:1、4栋1层01房,预测面积:30.01平方米;2、4栋1层03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3、4栋2层01房,预测面积:113.09平方米;4、4栋2层03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5、4栋3层02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6、4栋5层02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7、4栋6层01房,预测面积:113.09平方米;8、4栋6层02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9、4栋8层02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10、4栋10层03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11、4栋13层01房,预测面积:113.09平方米;12、4栋13层03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13、4栋15层01房,预测面积:113.09平方米;14、4栋15层02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15、4栋17层01房,预测面积:113.09平方米;16、4栋17层02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17、4栋17层03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上述第三、四、五、六项房产的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3032324.29元为限。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单保函担保。2021年2月9日,惠州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创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户名:利山集团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罗支行;户名:利山集团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
三、查封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预售许可证号:博罗房预许(2019)×××号】的下列房产:1、1栋1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2、1栋2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3、1栋2层03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4、1栋3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5、1栋3层03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6、1栋4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7、1栋4层03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8、1栋5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9、1栋6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10、1栋8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11、1栋9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12、1栋11层03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13、1栋12层01房,预测面积:112.79平方米;14、1栋13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15、1栋14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16、1栋15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17、1栋17层01房,预测面积:112.79平方米;18、1栋17层02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19、1栋17层03房,预测面积:123.6平方米;
四、查封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预售许可证号:博罗房预许(2018)×××号】的下列房产:1、2栋B1-3层02房,预测面积:237.74平方米;2、2栋B1-3层03房,预测面积:237.89平方米;3、2栋B1-3层04房,预测面积:237.9平方米;4、2栋B1-3层05房,预测面积:238.06平方米;
五、查封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预售许可证号:博罗房预许(2018)×××号】的下列房产:1、3栋2层01房,预测面积:111.8平方米;2、3栋3层03房,预测面积:142.18平方米;3、3栋4层03房,预测面积:238.06平方米;4、3栋5层01房,预测面积:111.8平方米;5、3栋9层02房,预测面积:122.51平方米;6、3栋13层01房,预测面积:111.8平方米;7、3栋16层01房,预测面积:111.8平方米;8、3栋16层02房,预测面积:122.51平方米;
六、查封被申请人利山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博罗县【预售许可证号:博罗房预许(2018)×××号】的下列房产:1、4栋1层01房,预测面积:30.01平方米;2、4栋1层03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3、4栋2层01房,预测面积:113.09平方米;4、4栋2层03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5、4栋3层02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6、4栋5层02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7、4栋6层01房,预测面积:113.09平方米;8、4栋6层02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9、4栋8层02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10、4栋10层03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11、4栋13层01房,预测面积:113.09平方米;12、4栋13层03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13、4栋15层01房,预测面积:113.09平方米;14、4栋15层02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15、4栋17层01房,预测面积:113.09平方米;16、4栋17层02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17、4栋17层03房,预测面积:123.93平方米。
上述第三、四、五、六项房产的查封价值以人民币13032324.29元为限。
上述存款冻结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一年。如需延长冻结期限,申请人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冻。
上述存款在本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支取、转移、划拨、赠与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申请人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自动解封。
上述房产在本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或作其它形式的处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添福
审 判 员 钟云峰
审 判 员 黄金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孙思怡
书 记 员 钟丽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