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市区万乐建筑设备租赁站、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683财保25号
申请人:德阳市区万乐建筑设备租赁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德阳市。
经营者:朱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2月1日,公民身份号码:***,住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八角村1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伍静,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四川绵竹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申请人德阳市区万乐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1、对被申请人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2、对被申请人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绵竹支行账户的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德阳市区万乐建筑设备租赁站提供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ACHD210Z0122Q000178U)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区万乐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绵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存款进行冻结;
二、对被申请人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绵竹支行账户的存款进行冻结;
上述两项累计冻结金额为219,315.00元。
案件申请费1617.0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区万乐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梁世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侯开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