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83执4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绵竹市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南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新强。
被执行人:***,男,1970年04月0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申请执行人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川0683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444024.55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另应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75.00元及申请执行费。
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44024.55元、利息376696.70元(利息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及2022年1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未归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计算),被执行人***定于从2022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50000.00元,余款从2023年起每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100000.00元,直至全部付清时止;2.本案执行申请费656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川0683执468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分期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 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万静
书 记 员  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