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江市东兴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财保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683205251954W。 住所:四川绵竹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南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6627770462。 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石桥东路97号(东兴区椑木镇鹅公堡)。 法定代表人:***,支部书记、主任。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2022)川1011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价值8678726.46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的申请,系其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价值8678726.46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