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11财保66号
申请人: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683205251954W。
住所:四川绵竹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南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116627770462。
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椑木镇石桥东路97号(东兴区椑木镇鹅公堡)。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678726.4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东兴区粮油储备有限公司价值8678726.46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最终承担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