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省东联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02民初361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省东联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环湖路龙首壹号二期S-7商业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绵竹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南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东联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全部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