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02民初361号
原告:***,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甘肃省东联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环湖路龙首壹号二期S-7商业4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绵竹经济开发区江苏工业园南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金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东联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6元,全部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