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京万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众人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11执117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万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高庙村双**组**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众人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8月9日生,,住**京市江宁区宁区。
本院在执行南京万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南京众人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南京万成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南京众人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9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