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3118号
申请人: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1栋11层1102号。
法定代表人:杨顺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超,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多,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集中区(物流配送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宇。
申请人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000.00元,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账号为48×××89的账户存款10000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南充科技支行账号为20×××26的账户存款675000.00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充嘉陵支行账号为11×××01的账户存款675000.00元。
如需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小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煦
书 记 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