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3118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1栋11层1102号。
法定代表人:杨顺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多,四川超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工业集中区(物流配送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发军,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艳阳,四川百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21)川1304民初31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50,000.00元。现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故申请人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账号为4819××××8189的账户存款1000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四川天府银行南充科技支行账号为2000××××0026的账户存款6750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红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南充嘉陵支行账号为1199××××9001的账户存款67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杨小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杨 煦
书 记 员 周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