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利亨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402民初5404号
原告: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9号1栋11层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7587671842。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利亨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高技术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利亨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7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中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乾  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强鸿
书记员     李琳